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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中心】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19/11/08   作者:   点击:

湖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有效预防和处理教学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相关的教学保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违反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


第二章 教学事故类型

第四条根据教学事故产生的影响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第五条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一)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言论违反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及散布封建迷信及淫秽内容、传教等其他不当言论,在学生当中造成恶劣影响。

(二)命题教师或接触试卷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故意变相泄露考题或泄露参考答案的。

(三)在监考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考生作弊。

(四)私自改动学生原始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五)未经学校教务部门和各开课单位报备批准,擅自调整任课教师的教学安排;任课教师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停课、缺课或不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减少(或延误)教学内容四分之一以上,减少(或延误)上课学时10学时以上

(六) 因未按照规定尽到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重伤及以上,或造成财产损失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
(七) 因未按照规定存放保管或未尽到安全指导责任,导致化学危险品、放射源、剧毒品等危险物品泄漏、遗失或者意外燃烧、爆炸等,造成重伤及以上后果。

(八)考试命题重复率达到50%以上。

(九)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发现学生伪造数据、抄袭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现象未予纠正,后果特别严重。

(十)将成绩给予没有参加课程学习的学生(已办理免听手续的除外),或将成绩给予未参加考试或考核学生。

(十一)学院未按有关规定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教授或副教授拒绝讲授本科生课程;由讲师、助教或研究生代替教授或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课程达四分之一以上

(十二)教师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及以上,且不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或学生,也未采取措施补救

第六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因未按照规定尽到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轻伤及以上,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及其他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二)开课部门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三)监考迟到或中途离开超过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下的。

(四)未经学院(部)报备同意,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课、调课、调换任课教师4学时以上,10学时以下。

(五)考题出错严重,造成考试严重延误、中断或失效。

(六)在考试过程中怂恿考生作弊或发现学生作弊行为未予制止,造成不良后果。

(七)监考人员漏收或遗失考生试卷,或阅卷教师丢失考生试卷或成绩,造成考生考试成绩缺失。

(八)不按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阅卷,计分严重失误;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成绩,影响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擅自提高或降低考生试卷成绩。

(九)由于课前准备不充分,使30%以上的学生不能达到实验或实习效果。

)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十)不按照教学大纲(含实验)组织教学,课程教学大纲五分之一以上知识点没有完成教学,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十)强制学生购买自编教材,或强行推销未经批准选用的教材,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十) 因未按照规定存放保管或未尽到安全指导责任,导致化学危险品、放射源、剧毒品等危险物品泄漏、遗失或者意外燃烧、爆炸等,造成轻伤的。

(十)不按照教学大纲(含实验)组织教学,课程教学大纲五分之二以上知识点没有完成教学,影响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七条 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均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由于教学组织与管理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及其他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含),10万元以下。

(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或中途离开20分钟以内,或监考人员擅自将自己的监考任务委托别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或未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发现学生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庇护考生违反考试纪律。

(三)任课教师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擅自找人代课、或调动上课时间和地点,教学辅助人员未能提前准备好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或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不及时维修,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四)未能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室、实验室)或调课后未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延误上课、实验或考试。

(五)由于不按教务运行管理要求落实教务运行过程,导致教务管理中出现混乱。

(六)因出错考题或试卷不足导致产生不良后果。

(七)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影响按时上课。

(八)教师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内;非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到20分钟及以上,但主动告知教学管理人员或学生,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教学过程中随意接听手机,或随意离开教室等

)各二级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一般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第八条 凡本章未详尽列举的其他违反教学工作程序、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教学质量受到影响、产生不良后果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比照本章规定,由学院或教务处分管领导提请学院院务会议或学校教学委员会进行教学事故认定。

第九条 同一人员一年内多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情形(或多次发生构成一般教学事故,虽未经认定与处理,但尚在处理时效内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同一人员一年内多次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情形(或多次发生构成严重教学事故,虽未经认定与处理,但尚在处理时效内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十条教学事故实行督查和举报制度,全校师生都有义务和责任向教务处报告所发现的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工会、教师工作部、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人员构成。委员会负责对教学事故进行论证,并提出认定结论。

教学事故被查出或举报后,由教务处通知责任人所在院()负责查实提出处理初步意见,经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委员会认定,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报主管校长审核重大教学事故报校长办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负责本学院教学事故的查实和认定。学院自教学事故发生或接到举报、投诉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进行查实及认定,同时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湖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并附证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认定后,由责任人所在学院将《湖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处分通知书》送达责任人,人事处按规定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全校通报批评,并根据教学事故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重大教学事故处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二)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合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扣发责任人半年的岗位津贴。

(三)对于造成严重后果,且坚持错误、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对责任人实行缓聘或解聘或调离教学岗位。

第十五条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在全校通报批评

(二)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三)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四)扣发责任人一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教学事故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进行认定与处理。


 教学事故处理的申诉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知情人、举报人或调查人员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区分不当,可在《湖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处分通知书》下达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务处或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学校相关单位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条申诉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相关单位应完成事实复核,并召开会议,通知申诉人到会申诉,根据情况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答复。

附件1

湖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


职称


所在单位


事件主要事实

如实填写事实(情节和后果)

所在

单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责任人意见

(请进行如实说明,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当事人签字: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



学校审批意见




                                              


附件2:

湖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处分通知书(范本)


(单位),(姓名),

因 (教学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由),其行为符合《湖南农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第 条的有关规定,经认定,该行为构成 教学事故经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人如下处分:

1.

2.

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逾期视为无异议。



湖南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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