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
教学基层组织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强化教学基层组织功能,充分发挥教学基层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基层组织是指根据学科、专业或课程群设置的承担教学任务的基层教学单位,包括学院下设的系、教学部和实践(含实验、实习,下同)教学中心。
第三条全校所有教师(含双肩挑)根据承担教学任务情况将业务关系归属到相应且惟一的教学基层组织,服从所属教学基层组织的教学业务安排和组织管理。
第二章 教学基层组织设置
第四条教学基层组织设置条件:
(一)专任教师或教学辅助人员不少于5人,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2人;
(二)具有本科专业或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群)或实践教学平台,有明确、稳定的教学任务。
第五条学院根据专业或课程群的发展,设置或调整教学基层组织,教学基层组织的设置、调整、撤销或更名,经院级学术委员审议通过,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并提交相关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
第三章 教学基层组织职责
第六条教学建设
(一)专业建设。在学校、学院宏观规划的指引下,认真分析现状,明确发展目标,制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适时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不断强化专业特色。
(二)课程建设。制定课程建设计划,开展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考核方式改革。推进课程资源信息化建设、应用与推广。
(三)教材建设。根据课程建设需要,积极组织编写出版优质特色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择优遴选使用教材,保障教材使用质量。
(四)实验室建设。根据专业和课程建设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开展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
(五)教学基地建设。根据人才培养需要,遴选和建设校内外教学基地,保障教学实习任务落实和实习质量。
(六)师资队伍建设。根据专业和课程建设的需要,提出补充、调整教师的建议;制定教师的进修、培训计划,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青年教师;组织对本教学基层组织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七)学风建设。加强学生学业指导,安排教师担任班主任或本科生导师,引导学生树立优良学风。
第七条教学管理工作
(一)年度工作管理。根据学校和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制订基层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和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二)组织落实教学任务。根据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准备教学场所和教学材料。
(三)组织业务学习研讨。每两周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学习和教学研讨活动,学习教育理论,交流教学经验,讨论教学问题,组织集体备课,总结教学成果。
(四)教学质量与评价。加强教学建设与教学过程的监控,不定期开展各项教学检查,把好各个教学环节的质量关。切实做好专业、课程、实验室等教学基本建设情况监测,做好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
(五)教学档案建设。建立反映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成果、教师授课信息和教学质量评价、集体和个人奖惩等的工作档案。
第四章 教学基层负责人
第八条教学基层组织设主任1名,基层组织人数达10人以上且确有需要可设副主任1名。基层组织主任和副主任由教学基层组织教师民主推选或自荐,经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备案,由学院院长聘任,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办事公平、公正;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团队合作和组织管理、协调能力。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经验丰富,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年龄不超过55岁。以专业为单位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必须具有正高职称。
第十条副主任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办事公平、公正;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较强的管理、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善于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在本学科中有一定的学术造诣,熟悉相关学科的知识,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45岁。
第十一条主任主要职责:
(一)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基层组织业务工作和基层组织经费使用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制定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组织开展专业、课程、实验室、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建设。
(三)组织落实教学任务,实施教学管理与评价对教学过程和教师教学业务进行评价。
(四)负责组织对本教学基层组织教师的任职情况进行考核,提出人员聘用、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岗位聘任意见;对考核不称职的教师,提出工作调整意见。
(五)组织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
(六)组织完成学校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教学基层组织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给予教学基层组织主任和副主任一定的工作津贴。
第五章 教学基层组织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教学基层组织由所在学院管理,在所在学院领导下开展工作。教学基层组织工作由主任负责,副主任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教学基层组织定期对本组织工作进行自查。学院负责对本单位教学基层组织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对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学校对全校所有教学基层组织工作进行检查、评价。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教学基层组织评选与表彰,优秀教学基层组织在校内教学资源分配中适当倾斜。对评估不合格的教学基层组织,主任和副主任(秘书)无条件予以解聘。
第六章 教学基层组织条件保障
第十七条在合理利用现有资源的前提下,各学院应为每个教学基层组织提供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设施。
第十八条学校每年下拨教学基层组织专项工作经费,保证基层教学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学院应在自筹经费中给予基层组织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学院可以根据需要在教学基层组织下设教研组和课程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教务处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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