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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时间: 2014/09/11 作者: xgz2 点击:
次
湖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
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做好该项工作对于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推动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根椐《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免试,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中所称的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中所称的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工作和接收工作坚持科学、规范、明确的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四条
进行推荐和接收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免生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名额分配原则、具体方案及推免生名单等重要事项均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条
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和推免生接收工作小组,分别具体开展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工作。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以及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纪委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为成员,办公室设教务处。推免生接收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院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研究生院。各相关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教师、导师代表组成的院级推荐、接收工作小组,具体实施本学院的推荐、接收工作。
第二章 推 荐
第七条
推免生资格申请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品行优良。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履行了高等学校学生义务;在校期间曾获校级(含相当于校级)及以上荣誉;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业优秀。第1至第6学期所修课程(含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以内;非英语和非日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25分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425分,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四级或八级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日语专业学生专业日语四级或八级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通过学校规定的国家级或省级计算机统考且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2003年卫生部、国家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标准,心理健康。
第八条
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全面发展,学校安排一定比例的推免生指标给如下2小类学生申请推免生资格。申请者如符合如下条件,其基本条件中第1学期至第6学期所修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放宽至前50%以内。
(一)在所学专业领域内取得突出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1.
在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或全国、地区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在国际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的。(注:每个团体项目最多可从前3名中推荐1人)
2.
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或指导老师为第一发明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
3.
国家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第一完成人;或指导老师为第一完成人,学生为第二完成人。
4.
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者。
(二)担任过校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校社团联合会主席或副主席、校学生纠察队队长或教导员、院团总支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职务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愿意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自愿在我校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称第一类)的申请指标等额分配到学院,具体分配办法为:预计本科毕业生人数,权重为0.8,招生硕士点数,权重0.2,四舍五入。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的(称第二类)申请指标不分到学院,由学院按条件推荐。
第十条
学院推荐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同时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条件的申请者,可同时申报第一类、第二类。
(二)学院按专业进行综合排名,并组织申请者进行综合测试和面试考察,根据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对不同专业的申请者,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主要依据专业领域内的学术成果、获奖情况、外语过级成绩、综合测试以及面试情况进行排名和推荐。学院不得将不符合条件者、综合测试和面试不合格者予以推荐。
(三)学院对符合第八条条件(第二类)的申请者,如符合推荐条件、综合测试和面试合格,可不限额向学校推荐。如出现同时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条件,且同时申请了第一类、第二类,综合测试和面试合格者,学院可在第一类中向学校推荐相同数量的候补,其余情况为等额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材料要求。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务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名单。
(二)学院推荐工作方案。
(三)学生申请表。
(四)专业学习成绩排名表(通过综合教务系统指定途径输出)
(五)综合测试和面试考察材料。
(六)学院推荐工作综合报告。
(七)学生成绩单(教务秘书统计、注明平均成绩和专业排名,学院盖章)。
(八)奖励证书(复印件,审核人签字,学院盖章)。
(九)当年推免生候选人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十二条
学校对推免生资格的审定程序:
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或对可能有的异议进行妥善处理后,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核,确定推免生名单。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移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上报省级招办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将拟接收推免生数量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我校各学术型招生专业均可接收学术型推免生,专业学位类型仅限金融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工程硕士和兽医硕士五种类别接收专业学位推免生。
(一)接收校内推免生的条件按学校推免生推荐条件执行。
(二)接收校外推免生的条件:符合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第二章十四条之规定,且获得所在学校的推免生资格。
(三)本科阶段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英语过六级者优先。
第十四条
学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拟招收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登录推免服务系统注册、填写基本信息,选择报名志愿,上传照片、网上支付报名费。学校审核报名信息,发送复试通知,复试通知经考生确认后,学校下载复试名册。
(三)研究生院牵头组织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各学院和相关学科组织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报研究生院,经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拟录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经考生同意后,确定推免生拟录取名单。
(四)学校报送推免生拟录取名单,经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录取名单。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推免生资格:
(一)经批准获得推免生资格后,受到处分的。
(二)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
(三)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接收为推免生者,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
(五)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对推荐及接收工作的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涉及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均由集体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将推免生政策规定、有关推免生资格、招收推免生名额、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公开。学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学校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范围。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如出现把关不严、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核减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推免生指标。
第二十条
如发现学生在推免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录取资格外,另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个人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有关表格材料可从学校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推荐与接收工作,依据上级要求与安排,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起草,由学校签发工作通知。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9
月10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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